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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牌照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23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金融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牌照设立服务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金融企业

从现有法规分析,笔者认为,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不属于“金融机构”或“金融企业”

虽然《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 27号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将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认定为“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笔者认为,这与现行监管体系下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性质认定存在出入。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法释[2020] 27号文是为了解决商业保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所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问题,并不是在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主体性质做出认定。其次,高院不是商业保理公司的金融监管部门,其批复内容并不能作为商业保理公司主体性质认定的直接依据,而应参考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一)商业保理公司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的金融机构类型,其设立和展业均无需且难以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也难以成为金融控股 (集团)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xiaoedaikuan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组织定性为“地方金融组织”的主体并不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所明文列举的“金融机构”范围之内。

例如,参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54号,2009年5月1日生效)第二第二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 第4号,2020年11月1日生效)第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村镇银行)、金融租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 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将控股或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金融企业包括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和展业原则上均无需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且难以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故除保理公司自行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等特殊情形外,其原则上不属于“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商业保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难以被认定为属于金融控股 (集团)公司。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 第4号) 第二条款、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保理公司若要被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一方面要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不能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只能开展股权投资管理。这些要求对于保理公司而言难以达到,故保理公司难以认定为金融控股 (集团)公司。

(二)商业保理公司不属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 165号,2018年5月8日生效)规定:自 (2018年) 4月20日起,商务部已将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因此,银保监会是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主导机关。分析银保监会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一)金融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

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 (控股) 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此外,笔者在银保监会官网-政务咨询页面以“保理公司”为关键词检索,查询到“商业保理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的问题,其中银保监会明确答复称“目前我会未将商业保理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也与上述规定相呼应。

可见,银保监会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未将商业保理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

(三)商业保理活动属于《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明确的“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5月22日发布的《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按第1号修改单修通过全文检索“保理”为关键词,得到如下三处规定 (见下图),可以看出“商业保理活动订).属于“7299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71~ 72大类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金融业门类”仅包括66 ~ 69大类。

综合上述规定分析,“商业保理活动”不属于“金融业”,以“商业保理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亦不属于“金融业主体”,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不会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或“金融企业”进行监管。

商业保理公司应定性为“地方金融组织!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地作为我国商业保理业务先行先试地区,经分析其各自地方金融条例的规定(参考下述条文),均明确将商业保理公司定性为“地方金融组织”,并目,经笔者检索发现,除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地外,浙江省、贵州省、河北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市出台了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其中均明确将商业保理公司定性为“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例如: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2021年7月1日生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广实施监督管理的xiaoedaikuan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2020年7月1E生效)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xiaoedaikuan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核心提示: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金融企业从现有法规分析,笔者认为,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不属于“金融机构”或“金融企业”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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