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理和联合保理业务下,票据如何处理,这也是一个问题。再保理业务中,票据直接背书转让给B保理公司。联合保理业务项下,一张票不能同时转让背书到两家保理公司名下,所以这时候有可能涉及到票据代持的问题,特别是在两家都提供融资的情况下。如果有一家不提供融资,这个问题还相
对好解决一些。
所以我们认为,在涉及到票据保理业务的联合保理,是可以由其他的保理公司委托某一家保理公司代为持有票据,并且到期提示付款。
而且上述问题没有必要说通过质押方式来解决,否则就会变成票据的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发生权利冲突。
4、到期清偿机制的设置问题
过去几年我们探讨过联合保理项下联合的或集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再保理业务项下我们刚才提过,我们可以区分无追和有追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联合保理业务项下,如果是债务人或者保理申请人部分清偿的情况下,怎样确定按比例承担? 可能本身B保理公司就不提供融资,但是提供了付款担保,这个时候事实上对于提供融资的A保理公司来讲,他的还款来源,除了保理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之外,还额外增加了B保理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付款担保的服务。A保理公司有权根据顺序来要求各方进行还款,所以这个问题也是值得注意的。
5、再保理业务和联合保理业务的合作
除了这些问题之外,再保理业务和联合保理业务的合作,包括后续要推出一些标准,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客户的准入要求,前期在央企保理之间约定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的准入门槛上,应当有个统一被认可的标准
另外一方面更多的涉及到第二个问题,即业务尽职调查的标准问题。既然是再保理业务的合作好外是双方可以借力,双方发挥各自的优势。一家保理公司前期如果已经完成了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但另外一家保理公司尽调的标准和要求,如果差异比较大的话,必然涉及到另外一家保理公司还要重复进行一次业务的尽调,这时候是浪费时间精力的,所以如果说我们能够在央企保理之间确定一个大家相互认同的尽调的标准的话,便于后续开展联合保理和再保理的业务合作。
6、业务操作流程标准化的问题
这部分商业保理专委会发布的标准里,也有涉及到保理业务操作流程标准化的要求,但是比之前的更加通用一些,针对央企保理公司更加严苛的要求,我们可以重新针对业务操作环节的风险、各方面的标准重新制定要求,这是需要的。
整个业务合规经营1 .
合规”是新监管大势的背景下,各家保理公司基本要求,这点对于央企保理公司特别重要。再联合保理和再保理业务合作标准方面,在业务合规经营方面,应提出更多的要求。具体有哪些细分的要求,我们后续可以开展进一步的探讨
尤其是205号文出来以后,各家保理公司之间联合保理业务和再保理业务需求显得更加突出一些也是基于监管4050的要求。既然有这样的要求,我们资产错配和其他的考量之下,怎样更好地贴近监管要求,做好合规经营,我们在开展联合保理和再保理业务的时候,也可以作出进一步的要求和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