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对人员的要求设立服务](http://img.11467.com/2023/06-15/3882712730.jpg)
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及从业人员
(一)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1.含义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必须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2.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义务
募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六项义务.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2)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3)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幕集机构须经合格投资者实质审查后,方可签署合同,落实相关规定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要求
(5) 借鉴行业内机构的经验、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设置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冷静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进一步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投资者客户体验,塑造良好行业形象
(6)安排回访确认制度,募集机构应当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回访确认不仅是 [了解你的客户] 原则的重要体现,更能遏制[飞单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行业基业长青
3.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禁止有下列行为。
(1)禁止利用基金进行违法活动。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2) 禁止因委托而免除自身责任。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本应依法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