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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金融机构公司资产收购处置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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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观层面的必要性分析

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为我国探索运用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不良资产提出了内在需求。近年来,通过股份制改革和公开上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已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上的现代企业制度,正在成为真正的市场化微观主体。这一变化,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独立自主处置不良资产。同时,加速处置不良资产也成为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和适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迫切要求。这都对我国商业银行探索运用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不良资产提出了内在需求

二是金融机构分散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现实需要。截至 2006 年 9 月末,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高达 7.33%,而同期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只有 0.81%。不良贷款余额为 12736.3 亿元,处置压力非常大而且不良资产的反弹压力依然存在。 1 因此,积极探索证券化等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对于分散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商业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将其拥有的不良资产真实出售给特定目的载体后,特定目的载体成了不良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对不良资产本金和利息的索取权。特定目的载体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投资者那里获得资金后,偿还证券本息的源泉就是不良资产的本息偿还,这就强化了负债企业的还款硬约束。此外,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负债企业的信用被置于公开的市场中进行披露,还受到来自的社会中介如评级机构、担保机构以及更广泛的投资者构成的监督网中,而且这种信用监督机制是动态的评估机制,它可以及时地反映在相应证券的价格上,从而进一步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关于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在现阶段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试点为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1.不良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政策环境已经初步形成

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制定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和税务总后印发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也发文同意全国shebao基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些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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