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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四川不良资产处置收购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金融四川不良资产处置收购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第四,影响不良资产业务的发展,甚至影响到金融体系安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受让人如果不能变更为诉讼或者执行主体,势必影响潜在受让人竞拍、受让不良资产的积极性,进而降低不良资产转让价格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收益,增加不良资产业务的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竞买不良资产是自负盈亏的行为,风险的增加将降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竞买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不良资产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

实际上,高法院针对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已经出具了司法解释,包括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解释。例如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同时,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有特殊规定,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第三,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 (2009) 执他字第1号《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中认为:“执行规定第18条款的规定,包括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后手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诉讼和执行主体,一旦申请,法院应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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