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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建议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建议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服务

营造宽松环境,是推进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

,要制定扶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政策环境宽松与否,会直接影响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国外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壮大,与政府的大力提倡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经验,对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给予大力扶持。首先,完善投资减免所得税政策。对出租人投资购买并用于租赁的设备给予减免征税,使出租人直接得到税收优惠,并通过租金优惠使承租人间接得到税收上的优惠,从而鼓励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其次,妥善解决增值税问题。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信税,给融资租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该《条例》并未明确融资租赁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是否享受增值税抵扣优惠仍悬而未决。再次,完善折旧优惠政策。通过灵活的折旧政策或加速折旧政策,使承租人享受加速折旧带来的税收好处,降低出租人承担的设备过时风险和通货膨胀损失。第四完善融资支持政策

拓宽融资渠道,充实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低息贷款,使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低息信贷资金。另一方面,适当扩大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业务范围,对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业绩突出的融资租赁公司,允许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从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另外,取消内外资差别待遇。逐步取消外资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差别待遇,促进融资租赁业务主体公平竞争.

第二,要完善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以健全、完善的各项法规为前提的,而我国目前尚未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虽进入了立法程序但仍未出台。目前,在处理融资租赁问题时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融资租赁无法可依的局面,但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有的法规对融资租赁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不可能解决融资租赁业发生的全部问题,对融资租凭业的风险防范、市场准入、租赁合同范本、税收等问题尚没有从立法角度加以解决,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融资租赁业立法滞后的状态,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急需《融资租赁法》尽快出台。

第三,要强化政府在融资租赁市场中的监管服务功能。我国融资租赁业实行的是多头监管。由银监会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没有一个统的协调管理机构,为融资租赁市场的继续发展留下了隐患,不利于统一的政策指导和全行业发展规划。今后,应该改变融资租赁公司多头管理的格局,实行归口管理,强化政府在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监管服务功能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指导作用,让广大融资租赁企业积极参与行业发展的规划和自律,提高融资租赁业整体协调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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