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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关于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处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办法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30        浏览次数:14        返回列表
金融关于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处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办法设立服务

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 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 价值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

第二章转让范围

第七条 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 抵债资产;

(四) 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

(三)国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 (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九条 资产组包。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第十条 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 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 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三)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资产估值。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制定转让方案。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

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 方案审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发出要约邀请。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 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

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五条 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竟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竟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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