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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1、融资租赁怪象:

所有权不如抵押权

从交易结构上看,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就是保留了处置权能以及收回租赁物的请求权毫无疑问,这实质上是对出租人债权 (长期租赁) 的保护。

因此,说租赁的本质是“商品”流通,融资租赁是商品流通中的专门融资方案,出租人保留所有权是对应收账款的担保安排,并不为过

由此可见,一些融资租赁纠纷判例中,认为既是融资租赁,何必还要抵押,从而被认定为放贷也并不是全无道理,毕竟出租人保留了所有权,这不就是“担保”吗?

只不过,所有权中保留的转让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常常无法在实务中落地,尤其是前者;而在物上设立抵押权,却有抵押登记作为阻碍转让的安排。

这造成了实务中非常怪异的场景: 租中,名正言顺的对处置权的保留,却在发挥作用层面,反而不如担保物权对转让权的限制,并进而产生了所有权人授权承租人抵押标的给自己的局面

可见,是否有操作可以使规范落地比规范本身更重要。如果动产登记可获得如不动产登记之效力,而不再需要借助担保物权来帮助权能之实现,则会在逻辑上通顺很多。

2、扎心的现实:

租赁融物抵不过贷款融资

融资租赁在融资结构上特殊,但是站在承租人的角度,并不改变其判断逻辑: 即作为“物”的需求方,是选择融资购买还是直接融物,只是购买商品面临的不同方案,一定会比较两者的成本,

以一个结构简单,To C端的汽车租赁举例:

不少To C端纠纷,消费者都是主动违约,原因简单:贷款购车和融资租赁,具有类似形式但有一点不同:车的所有权归属不同,前者内心笃定,车是自己的,自己只负债务:后者内心不安,车是别人的,自己还负债务,知道真相后还款意愿就会降低

我们看来,实质重于形式,所有权哪有使用权重要?都是分期购车,都丧失了处置权能,先拥有所有权与后拥有所有权有何区别? 是理性经济假设那一套,不灵了吗?

其实不然。同样是丧失处置权能,但贷款购车却比融资租赁,多保留一项“名义”所有。

汽车“名义”归属,对有些客户重要,它可以带来 “乡亲之赞誉、邻里之高看”的体验,越是熟人社会,名义越重要,即使可以善意谎言,客户内心中的不安感仍需花费资源来弥补。

可见,使用价值实乃人对物之有用性的认识,名义上“所有”在一些消费者的认识上具备使用价值,那此时,其认为并未在承租期内完全占有该车的使用价值,也不为过,使得租赁融物相较于贷款融资具有了产品力不足的天然劣势。


核心提示:1、融资租赁怪象:所有权不如抵押权从交易结构上看,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就是保留了处置权能以及收回租赁物的请求权毫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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