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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及标的物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15        返回列表
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及标的物设立服务

融资租赁标的物适格性探讨

"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对租赁物范围作出规定,现有涉及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文件主要有:

1《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具有使用价值的租赁物为载体

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4、国际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

以上是现有的一些主要规定,除此之外,融资租赁适格标的物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1、特定化: 租赁物应当能够具体特定,不能是不特定物或者种类物

2、可流转性: 租赁物应当是能自由流转的财产:

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上两个特征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各种类型

那么依照私法自治原则,没有禁止的财产就可以作为租赁标的物,在制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遵循的原则是司法解释不官对租凭物范用进行限制,应当由法律或者相关政策进行规范,因此,解释第二条只是对认定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同样的租赁物不同的模式也可能构成不同性质的合同。以下就分类探讨各类型财产是否可以作为租赁物:

1、不动产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不动产作为租赁物,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若以不动产为租赁标的物,发生两次物权变动需要进行两次过户登记,两次过户需要缴纳两次税费,成本极高,若不过户,则不产生物权变动,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此虽然法律未禁止不动产作为租赁物,但是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丧失了其优越性和灵活性。

2、动产

动产作为普遍的租赁标的物,常见类型如下:

1、机器设备;

2、飞机;

3、汽车;

4、船舶:

5、其他动产。如办公用品、手机等;基建、管网、路权等

以上1、2、3、4是比较常见的标的物类型,实务中也没有什么争议,就不展开叙述。对于一些特殊动产,如生物资产,后文讲详细探讨

3、生物资产如牛、羊。笔者查询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目前还没有生效的以生物资产为租赁物的司法裁判,因此司法实务的认定尚不明确,但是实际当中以生物资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已经往来不少,法律虽未禁止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但是并非所有以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往来都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应当在完善相关合同做好资产确认及风险防范。


核心提示:融资租赁标的物适格性探讨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对租赁物范围作出规定,现有涉及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文件主要有:1《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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