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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传统融资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方式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金融传统融资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方式设立服务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出租人”,未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终承租人”。转租人同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和凭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后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层次的融资租凭合同的租凭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凭期限届满日

第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统

这种业务方式一般在国际间进行。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

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不是设备的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1旧。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凭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回租交易的会处理作了规定。

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己被广泛采用。在实务中,回稚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么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

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目未曾向任何人抵拥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核心提示: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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