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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北京上海私募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备案业务模式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24        返回列表
金融北京上海私募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备案业务模式设立服务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注册资本 (出资数额) 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 (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不低于1亿元: 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书) 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


核心提示: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证券,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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