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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湖州市私募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公司设立设立服务
私募基金: 1
股权投资基金: 1
基金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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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6-23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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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为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通过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问: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

  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现阶段,基金业协会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 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50 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 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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