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81584221
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分期抵押贷款业务是否合规设立服务
融资租赁: 1
汽车分期: 1
以租代购: 1
报价: 1000.00元/件
最小起订: 1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6-20 13:59
发布IP: 113.116.34.230
浏览次数: 86
手机号: 18681584221
详细信息

深圳星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立足经济特区深圳,成立于2021年,经营团队由原来上市公司抽调出来。辐射全国业务,涉足产品类目广。主要从事:各类金融公司代办业务,车牌业务,境内外投资备案业务,香港业务等。

 

承接全国金融公司、基金销售、商业保理、私募基金、不良资产处置、证券投资、研究院、集团公司、互联网拍卖、转贷、助贷、典当行、证券投资催收等公司注册。

 

我司目前代办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牌照收购,以租代购、汽车分期、汽车按揭抵押贷款、中外合资,内资,外资都有。可以代报金融快报,美化金融数据,后期维护。

 


如何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2001年8月14日原外经贸部曾颁布过一个《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兑现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2005年2月17 日商务部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又正式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一)适用主体、公司形式和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二)业务形式和租赁标的物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明确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财产包括: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三)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其它规定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截至2006年6月底的不完全统计,商务部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近60家,其中近两年批准的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近20家,其余为中外合资或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企业与内资境外机构的合资)。
    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外方股东多为的银行、投资机构,制造行业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通过分别设立分行、参股保险、投资融资租赁已经在国内构建了混业经营的平台,外国厂商在中进行生产企业布局的同时,也在积极构建租赁营销和投资服务的链条和网络。
    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中方股东也有不少国内的大型外贸公司、国有商业银行和的制造企业。
    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有:新世纪国际租赁、实华国际租赁、环宇国际租赁、友联国际租赁、大业国际租赁、美联信国际租赁、康富国际租赁、华润国际租赁、国际集装箱租赁、中国环球租赁、远东国际租赁、中国包装国际租赁、中国有色国际租赁、中国东方国际租赁、中铁国际租赁、方正国际租赁、中国国际租赁、葛洲坝—日商岩井国际租赁、惠普国际租赁、IBM国际租赁、南京国际租赁、中联国际租赁、南方国际租赁、光大国际租赁、广州住友银租赁会社、华通国际租赁、长江国际租赁、西南国际租赁、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华和国际租赁、华中国际租赁、福建国际租赁、厦门金原融资租赁、黄河国际租赁、珠海协力国际租赁、北方国际租赁、新华闻国际租赁等。
    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有:GE融资租赁(中国)、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日立租赁(中国)、西门子融资租赁、宏通嘉信汇金国际租赁有、麦格里租赁(中国)、思科系统(中国)融资租赁、荷银(中国)融资租赁、日新租赁(中国)、拉荷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法兴(上海)融资租赁、仲利国际租赁、德益齐租赁(中国)、富士施乐租赁(中国)等。


相关产品
相关租赁公司产品
联系方式
  • 地址:
  • 手机:18681584221
产品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