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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需要注意事项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14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金融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需要注意事项设立服务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间流转税负不均。在我国,不同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的流转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同一融资租赁行为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纳税方式。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未**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缴纳的是营业税,但实际上仅是对租赁服务增值部分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具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租赁额全额的5%缴纳营业税,后者税负明显偏高;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其增值察是按17%缴纳增值税,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增值额5%缴纳营业税,当承租方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不缴纳增值税的行业,由于不具有**的融资租凭公司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承租方无法抵扣,有可能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承担该业务的增值税款,从而提高其流转税税负。可见,无**的融资租赁公司流转税负显著偏高,阻碍了小型的、地区性的公司进入融资租赁行业。而融资租赁对于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无法直接进行增值税抵扣。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没有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在增值税转型试点方案中规定,只有企业从无**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末**给承租方的货物才可纳入抵扣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对那些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货物才可抵扣。

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无法直接进行增值税抵扣意味着如果承租方是增值税纳税人 (如制造业企业),就会要求在获得设备同时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否则通过融资租赁取得设备的税收成本将会远高于直接购买设备时的税收成本。而有**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无**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租赁货物所有权不**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是适用营业税,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只有让设备的出卖方直接将增值税发票开给承租方,而作为设备出租方的融资租凭公司,由于没有发票,对租出设备的所有权将难以得到保证。

此时如果发生租赁货物所有权**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则当承租方是制造业等缴纳增值税的行业,由于不具备**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增值税,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对该项业务的开展就能获得税收上的比较优势。

(三)融资租赁折旧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融资租赁由承租人提折旧,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给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都增加了复杂性。首先,出租人无折旧可抵扣,租金必须全额纳税,增加出租人的税收负担。

其次,在会计处理前,要对租赁的性质进行判断,如果是融资租赁由承租人提折旧,如果是经营租赁由出租人提取折旧,但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很难截然区分。在实务中有可能出现同一项目,从出租人角度被认定融资租赁,从承租人角度被认定为经营租赁,从而双方都无法计提折旧。

后,带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税前利润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从而带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烦琐的核算。

(四)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适用标准不一。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把适用“借款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纳税的出租方主体界定为银行及其金融机构,但是对于飞机租赁业务中,却又可以不考虑出租方主体,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形式来界定应适用的税目。“借款合同”适用的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财产租赁合同”适用的税率为千分之一,差距非常大,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政策适用标准不一,不利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的正常竞争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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