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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投资者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 1.案例情况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A 提交私募股权基金 B 备案申请, 其投资者为 3 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为认缴上亿元规模、 实缴仅 100 万情形。经核实,3 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于近 期设立且未募集完毕,信托计划账户内仅实缴 100 万资金, 不具备后续实缴出资能力,拟待私募股权基金 B 备案通过后, 继续对外分批募集。 2.案例分析 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应与其实际出 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 注其是否具备后续实缴出资能力。上述案例中,拟备案私募 股权基金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交备案时并未募集 完毕,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计划待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再 继续募集资金。此类行为涉嫌“先备后募”,协会已退回要 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其投资者信托计划应募集完毕 2 并具备实缴出资能力后再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