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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注册登记私募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金融注册登记私募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服务

第二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及变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

(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在 2016 年 9 月 8 日之前,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1]进行登记备案。

(二)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1.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阶段上线运行

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2]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以下简称[原登记备案系统]) 并行使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一步内化了相关法律法规与协会自律规则要求,完善了相关信息校验比对,提升了用户界面友好性。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相对于旧系统而言,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原来的旧系统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类型。其中前三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在填写基本信息时可以三种类型同时选择,而后一种则只能单独选择。而新的登记备案系统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明确分为三种,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并且申请机构不能同时申请不同类别。

第二,实缴出资证明。新系统要求申请机构上传自己的实缴出资证明,并且该实缴出资证明必须是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其包括申请机构的验资报告、银行对账单以及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等。

第三,对办公场所的要求更加严格。在新系统中,基金业协会对申请机构实际办公场所的要求更加严格,申请机构申请登记时必须要上传机构办公场所的写字楼及前台的图片。

第四,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注册。申请机构新申请管理人登记,必须要在新系统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为管理人员填报信息和上传相关资料,以进行从业资格的注册。

2.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

为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行业持续信用记录和积累体系,稳妥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信息化建设,按计划整体实现行业信息标准化在线报送,加强行业登记备案和从业人员信息统计监测,2017 年 4 月 5 日,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基协发 [2017] 2 号) ,其主要内容如下。

,全面启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协会会员及从业人员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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